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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每周快讯(2021.8.16~8.20)

日期:2021/8/20 15:11:23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9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和保护工作原则目标。《条例》明确,重点行业和领域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三是完善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机制。《条例》明确了认定工作的组织方式和认定程序,依照行业认定规则,国家汇总并动态调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结果,确保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纳入保护范围。

      四是明确运营者责任义务。《条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规范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活动等作了规定。

      五是明确了保障和促进措施。《条例》对制定行业安全保护规划、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明确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组织安全检查检测、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等作了规定。

六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履行安全保护主体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情况,明确了处罚、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措施。对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其安全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来源:新华社)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2211日起实施

      7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211日起实施。 

     《办法》共766条,重点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生产许可程序。明确对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强化告知承诺后的监管措施,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明确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分类原则,突出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应当具备的特殊生产条件。细化完善不同情形的生产许可变更事项审核审批程序,对因生产许可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经核查符合要求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重新计算,为企业减负增效。 

      二是细化明确化妆品生产管理要求。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并细化留样管理、自查要求以及整改、停产、报告等义务。细化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从业资格及具体职责。明确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的条件和义务。同时,从化妆品命名、儿童化妆品特别标注、标签瑕疵认定等方面细化标签管理要求;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对化妆品虚假宣传、违法宣称等的要求。 

      三是细化明确化妆品经营管理要求。完善进货查验、产品检验、贮存及运输相关记录制度等规定。明确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履行的义务。结合监管实际细化电商平台、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举办者的审查、报告、检查、违法行为制止等责任,强调平台对涉及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 

      四是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和责任。规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具体内容,明确国家药监局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要点和判定原则;强化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要求,并细化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检验的工作要求。同时,规定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履行自查和召回义务。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等。(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12项任务!九部门印发文件,推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和建设现代流通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快提升商贸物流现代化水平,促进商贸物流降本增效,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邮政局联合制定了《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

《行动计划》发布了12项重点任务,包括优化商贸物流网络布局、建设城乡高效配送体系、促进区域商贸物流一体化、提升商贸物流标准化水平、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商贸物流新业态新模式、提升供应链物流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冷链物流发展、健全绿色物流体系、保障国际物流畅通、推进跨境通关便利化、培育商贸物流骨干企业。(来源:广东商务公众号)


重要提醒:2021年海关对这20

非法检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8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2021年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涉及20类进出口商品,其中进口商品13类,出口商品7类。

抽查范围的确定:重点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2021年抽查范围如下:

(一)进口商品:洗碗机、空气净化器、电子坐便器、食物垃圾处理器、电磁炉、打印机、文具、仿真饰品、汽车内饰件、服装、头盔、儿童安全座椅,纸或纸板制的盘、碟、盆、杯及类似品等。

(二)出口商品:节日灯串、LED照明光源、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玩具、塑料食品接触产品等。

海关总署会公布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有需要的企业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商品检验司网页查看。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网站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来源:关务小二公众号)


预警!欧盟光源和独立控制器生态设计要求

新规将于202191日实施

欧盟于2019101日制定了光源和独立控制器的生态设计法规正式版(EU)2019/2020,于2019125日正式发布。将于202191日强制实施,并替代原法规(EC)244/2009(EC)245/2009(EU)1194/2012等。

“中国海关提醒:

一、尽快获取和了解欧盟能效法令《光源和独立控制器的生态设计要求》的最新版本和相关测试标准指引,及时调整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尽早联系相关专业检测认证机构进行能效检测认证,并及时更新能效标签,确保符合欧盟相关要求。

二、生产企业尽快与欧盟进口商联系,就欧盟能效要求进行沟通,配合做好产品数据库注册产品信息,及时做好需在库销售点产品的标签更换。

三、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建设,遇到技术性贸易措施主动报告海关部门,及早做好相关应对工作。(来源: 12360海关热线公众号)


82日起,输澳大利亚的货物熏蒸处理有新要求!

近日,澳大利亚农业水利和环境部调整了到港货物熏蒸证书要求,要求自202182日(含)起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货物,如需熏蒸处理,应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并在出具的熏蒸证书附加新声明。

澳大利亚农业水利和环境部的《最低文件和进口申报要求政策》,规定了输澳货物的生物安全风险要求,对输澳货物熏蒸证书附加声明要求如下:

一、根据该政策第4.7.6节规定,对于允许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货物,熏蒸证书需做出如下声明之一:

1.该批货物未使用塑料包装(plastic wrapping has not been used in this consignment);

2.该批货物在使用塑料包装之前已经过熏蒸(the consignment has been fumigated before application of plastic wrapping);

3.该批货物使用的塑料包装符合《澳大利亚熏蒸认证体系(AFAS)溴甲烷熏蒸标准》中的AFAS包装和穿孔标准(plastic wrapping used in this consignment conforms to the AFAS wrapping and perforation standard as found in the AFAS Methyl Bromide Fumigation Standard)。

二、根据修订政策第4.4.6节规定,202182日(含)起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货物需按照附件1或附件2的要求实施溴甲烷或硫酰氟熏蒸处理,熏蒸证书还须包含以下新声明:
   
货物熏蒸时,符合熏蒸对保鲜膜、不透水面和木材厚度的要求(The target of the fumigation conforms to the plastic wrapping, impervious surface and timber thickness requirements at the time of fumigation)。(来源:关务小二公众号)